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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師范大學肇基于1940年創建的國立中正大學。中正大學于1949年更名為南昌大學,1953年全國院系調整后改為江西師范學院,1969年更名為江西井岡山大學,1972年復名為江西師范學院,1983年更名為江西師范大學。2003年,江西金融職工大學(江西銀行學校)整建制并入學校。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五章
職能與理念
第六章
組織與機構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九章
文化與標識
第十章
附 則
  •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江西師范大學,簡稱江西師大,英文譯名為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縮寫為JXNU。

    第二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址為江西省南昌市紫陽大道99號。學校有瑤湖和青山湖二個校區,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地址。

    學校網址:http://www.anji2sc.com/

    第三條  學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并與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全力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著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致力于建設特色鮮明的研究教學型一流師范大學。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江西師范大學委員會(以下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 第七條  學校由舉辦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資源和保障辦學經費,規范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學校辦學水平,監測學校教育質量。

    第八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招收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授予學位。

    (三)組織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活動。

    (四)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五)設置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職工,調整工資和津貼分配,實施獎勵或處分。

    (六)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使用政府撥款,接受社會捐贈。

    (七)使用和管理學校資產。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

    (二)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與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國家收費政策,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保護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六)接受監督。


  • 第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與課程;使用學校教育、科研等公共資源,接受學校教育。

    (二)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和學校的領導管理下開展活動。

    (五)申請和獲得各種獎勵、資助和榮譽稱號。

    (六)知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享有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章制度。

    (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刻苦學習,完成學業,恪守學術道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參加校內外的體育活動,增強體質,健全人格。

    (五)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

    (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七)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科研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研創新、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肄業等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資助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高質量就業。


  •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獲取勞動報酬。

    (二)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得到公正評價,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知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就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并按學校申訴制度得到合理申訴處理。

    (七)聘約規定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參與教學改革、學科建設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二)為人師表,立德樹人,不斷提高師德修養,尊重和愛護學生,尊重和團結同事。

    (三)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履行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相應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全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師德師風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

    學校充分尊重教師,為教師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為教師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與保障,并對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予以獎勵。

    對不履行義務、違反學校紀律、損害學校利益或對學校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教職工,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 第二十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促進師生發展為根本,實行人才強校戰略,通過傳授、創造和應用知識,傳承創新文化,服務國家人民,推動社會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守教師教育的傳統和特色,致力于培養引領教育發展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家。

    學校堅持教師教育與非教師教育并舉,實施學科非均衡發展戰略,努力構建良好的學科生態系統,推動實現各類學科科學發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樹立以“學”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學分制為基本教學管理制度,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著力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尊重并依法保障學術自由,營造創新環境,鼓勵師生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和科技創新,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成果轉化,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教育國際合作與交流,以多種形式傳播中華文化,促進中外文明交流互鑒。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辦學定位、發展目標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動員組織和優化配置資源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確定和調整辦學行為、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結構和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校內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議事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辦學質量保障、辦學信息公開、辦學行為監督的體系和機制。


  •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九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科學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重大事項的決策由黨委會按其議事規則進行。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江西師范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由中國共產黨江西師范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高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節  校長


    第三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學校校長由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五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依規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學術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經自下而上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民主選舉程序產生,由校長聘任,總人數為不少于21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九條  學校重要學術事務決策前,應當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根據學術事務性質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或者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重要事項,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第四十條  學校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管理、審議等的工作機構,根據其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議事、決策機構,根據其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代表以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等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為校工會。大會設立主席團,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執行委員會行使教代會職責,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研究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團是其常設機構,分別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五節  教學與研究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和社會發展需要設置學院(系、部)(以下簡稱學院)、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等教學與研究機構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充分、合理地對教學與研究機構進行授權,激發辦學活力。學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根據學校規定,決定設置、調整或撤銷學院所屬系(所)、教研室等內部機構,并報學校備案。

    (五)負責學院教學科研、其他專業技術、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崗位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管理教學、科研經費,積極籌措其他辦學資金,并在學校授權范圍內管理和使用資產。

    (八)擬訂本學院(部)教職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院黨委(總支)是學院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責任者,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承擔學院發展的主要責任。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院重大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黨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學院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副院長。根據議題需要確定主持人、參會人員及列席人員。

    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教學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三條  學院成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參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四條  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合作交流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學校根據科研活動、人才成長、成果轉化規律,優化科研管理和科研機構運行管理機制,完善科研人員人事管理和績效工資分配方式,保障和擴大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相關自主權。



  •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等。學校應面向社會多方籌措資金。

    第五十六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經濟責任和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單位的經濟行為,加強經費預決算管理,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各單位財務工作一般由其行政負責人負責。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依法由學校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規范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安全,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后勤管理體制改革,為學校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后勤保障服務。

    五十九  學校針對基建、財務與后勤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存在的廉政風險,形成內控防范有制度、崗位操作有標準、事后考核有依據的風險防控管理體系。加強風險崗位廉能管理專項防控。


  • 六十  學校堅持開放、合作、雙贏原則,加強與政府部門、其它高校、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聯系與合作,為社會提供服務,爭取社會的廣泛支持。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根據其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重大事項會議列席、聽證、座談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六十三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梢酪幨谟铇s譽稱號。

    校友包括在學校曾經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條  學校成立中正大學—江西師范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校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校友會在服務校友、服務社會的過程中,為學校事業發展爭取辦學資源和提升學校美譽。

    第六十五條  學校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募集資金、捐贈項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學校制定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及財務管理辦法,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其章程及財務管理辦法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附屬中學、附屬小學、附屬幼兒園等附屬機構,為學校師范生提供實習場所,面向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管理和運行。


  •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訓為“靜思篤行、持中秉正”。

    第六十八條  學校圍繞育人目標,傳承愛國榮校、民主和諧、求真務實、開放創新傳統,加強精神文化、學術文化、制度文化和環境文化建設,打造學校文化品牌,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學術環境,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學校核心競爭力。

    第六十九條  標識與校歌。

    學校徽志(見附件一)為雙圓圈圓形標志。內圓圈中間由“中國江西師范大學”的英譯文首寫字母“CJNU”組成。左為“C”,右為“J”,中為“N”,左右“C”、“J”合為“U”,整體效果為“中”字形狀,其下“1940”為學校始創時間。兩圓之間上半方嵌“JIANGXINORMALUNIVERSITY”,下半方嵌“江西師范大學”。

    學校徽章(見附件二)為長方形,印有舒同題寫的“江西師范大學”。

    校歌(見附件三)為《江西師范大學校歌》。

    第七十條  校慶日為1031日。


  • 第七十一條  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審定,由校長簽發,報省教育廳核準、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監督章程的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